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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有什么

时间:2026.01.1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99人
律师解析:
1.当债务人不还钱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可找债务人,也能让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担责。
2.担保人担责后,可获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来追偿,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3.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有约定按约定。
4.保证期间可约定,没约定或不明的,从主债务到期起算六个月。
债权人在此期间未要求担责,担保人免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小胡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未履行还款义务。小丽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九个月后,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小丽则认为小胡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朱未还款,小丽有权要求小胡承担责任。
2、但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丽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九个月后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所以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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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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