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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什么条件

时间:2026.01.16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368人
律师解析:
1.主体条件:
与发包人签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可行使。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要有资质,工程交付且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
2.债权范围:
仅针对建设工程价款,像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含发包人违约损失。
3.工程性质:
须是能折价、拍卖的工程,违章建筑等不行。
4.行使期限:
应在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
5.竣工要求:
不以竣工为前提,未竣工但质量合格也可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建筑公司与发包人小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竣工,但质量合格。小朱公司要求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小胡以工程未竣工为由拒绝,且对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存在争议,小朱公司认为包含工作人员报酬等实际支出,小胡则认为应扣除部分费用。

案情分析:

1、主体方面,小朱所在公司与发包人小胡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权利主体的要求,具备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
2、债权范围上,优先受偿权仅针对建设工程价款,包含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所以小朱公司主张的合理部分应得到支持,小胡扣除部分费用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3、建设工程性质上,未表明该工程不可折价、拍卖,可认定符合性质要求。
4、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建设工程竣工为前提,未竣工但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行使,所以小胡以工程未竣工拒绝无法律依据。只要在应付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小朱公司就能依法实现该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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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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