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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否拥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张** 湖南-永州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12.13 08:33:57 324人阅读

个人是否拥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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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个人一般不拥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仅合法分包或转包下质量合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在一定条件下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解析: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这里的承包人通常指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建设工程实行严格资质管理,个人无施工资质,与发包人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基于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所以个人无法依无效合同获得该优先权。合法分包或转包中,若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可在一定条件下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过这并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13 11: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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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常不具备工程价款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针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此处的承包人一般为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实施严格的资质管理,个人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判定无效。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属于法定权利,所以个人不能凭借无效合同获得该优先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个人若想参与建设工程,可通过加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来合法参与项目。
2.若作为实际施工人,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在合法分包或转包情况下,按规定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权利。

2025-12-13 11:3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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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这里的承包人一般指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
(2)建设工程有严格的资质管理要求,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法定权利,所以个人无法凭借无效合同拥有该优先权。
(4)若个人是合法分包或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且工程质量合格,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并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提醒:个人参与建设工程时,要清楚自身不具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涉及合法分包等情况主张权利,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3 11:1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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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若想在建设工程中保障自身权益,应避免以个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考虑通过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项目。
(二)若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合法分包或转包项目,要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在权益受损时,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明确了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个人通常不属于此范畴的承包人。

2025-12-13 10: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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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由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享有,个人通常无此优先权。

2.建设工程需严格资质管理,个人无施工资质,与发包人签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而此优先权基于有效合同,所以个人不能凭无效合同获得。

3.若个人是合法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合格,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不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5-12-13 08:47:07 回复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您好,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优先权的行使也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首先是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其次是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然后是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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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解析 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需要的条件如下: 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三、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如下: 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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