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情况,
担保人要帮忙还钱:
1.一般
保证。
债务人经审判或
仲裁,
强制执行后仍难以偿债,
债权人能让一般保
证人担责。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到期未还时,债权人可让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在
担保范围内担责。
3.若债务人失踪且无财产、法院受理破产案、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偿债力、保证人放弃先诉
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也要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钱。小丽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是一般保证,需小朱经
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自己才担责。但小丽称小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小胡应马上还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在一般保证中,通常是债务人经审判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也需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中小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一般保证中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情形,所以小丽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有法律依据,小胡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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