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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责任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6.01.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1.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2.若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也包括间接损失,如错过其他签约机会的损失。
3.合同不成立时,当事人要相互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商谈合作事宜并拟订立合同。小朱为促成合作,故意隐瞒自身资金链断裂的重要事实。小李基于对合作的期待,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资金进行前期准备。然而,在临近签约时,小朱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明确表示不再合作,导致合同未能成立。小李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朱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符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小朱的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小李造成了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小李因信赖合同能成立而遭受了损失,包括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直接损失。小朱应赔偿小李这些损失。同时,若小李存在错过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小朱也应进行赔偿。此外,若双方在商谈过程中有相互交付财产的情况,应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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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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