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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1.1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54人
律师解析: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1.公司人格否认: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财产混同致公司无财产偿债。
2.出资问题:
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责。
3.清算义务:
相关人员未及时清算致公司财产受损,要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中,小朱将公司资金随意转到自己个人账户,造成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同时,小李在公司成立后抽逃了部分出资。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但公司已无独立财产可供偿债。另外,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三位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部分财产贬值。

案情分析:

1、小朱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小李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朱、小李和小胡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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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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