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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挪用公款60万全部归还怎么判刑

时间:2026.01.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78人
律师解析:
1.出纳挪用60万公款,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即便归还也担刑责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挪用五十万至五百万,用于营利或超三月未还,属数额较大。
2.款项已还可从轻处罚,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挪用时间短、无损失,情节轻有缓刑可能。
3.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数额大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用于营利,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的出纳,在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公款60万。单位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小朱承认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并将60万全部归还。对于小朱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他是国家工作人员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理,也有人觉得要先明确身份再确定罪名

案情分析:

1、若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60万公款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即便全部归还仍涉嫌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鉴于款项已全部归还,可从轻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挪用时间短、未给单位造成损失,情节较轻有适用缓刑可能。
2、若小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涉嫌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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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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