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出纳挪用60万公款,已达
数额较大标准,即便归还也担
刑责。
国家工作人员涉
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挪用五十万至五百万,用于营利或超三月未还,属数额较大。
2.款项已还可
从轻处罚,一般判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挪用时间短、无损失,情节轻有
缓刑可能。
3.
非国家工作人员涉
挪用资金罪,数额大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用于营利,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的出纳,在工作期间,他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公款60万。单位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小朱承认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并将60万全部归还。对于小朱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他是国家工作人员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理,也有人觉得要先明确身份再确定
罪名。
案情分析:1、若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60万公款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即便全部归还仍涉嫌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鉴于款项已全部归还,可从轻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挪用时间短、未给单位造成损失,情节较轻有适用缓刑可能。
2、若小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涉嫌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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