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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同时申请执行一般保证人

时间:2026.01.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96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债权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一般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前,可拒绝担责。
2.但有例外,以下情况债权人可申请执行: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
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
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偿债能力;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3.能否申请执行一般保证人,需依具体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一般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丽遂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认为应先让小朱还款,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才承担责任。小丽则称小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直接执行小胡。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最初以此拒绝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但存在例外情形,债权人可申请执行一般保证人。若小丽能证明小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她要求直接执行小胡的请求应得到支持,此时小胡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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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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