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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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扩充与修改工具,强调适用范围的明确性。在法律效力上,补充协议优于原合同,除非原合同明令禁止变更的内容试图被修改,此时补充协议将无效。

附属性条款基于主要契约设立,其效力取决于主契约的生效状态。若主契约无效或被撤销,附条不受影响。在合法前提下,附条与主契约具同等效力,但冲突时,附条优先,视为主约修改或撤销。因此,处理相关问题时,应优先依据附属性条款。

合同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雇主机构在辞退后重新签约不具约束力。拒绝签署合同的雇员,雇主应书面终止关系,无需补偿。首次通知一个月后,仍未签合同的,雇主可再次书面通知终止。未在一个月至一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需支付双倍薪资,从第二个月起计算,最长补偿十一个月。

附加协议的有效性通常依附于原合同,优先遵循补充协议中不违背原合同的条款。若原合同禁止修改,则不能生效。制定补充协议时,需确保包含:当事人信息、设立目的、详细内容及变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