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非法占有电价差多是电力使用中的不当获利,认定要综合考量。
主体通常是用电单位或个人,有借此获利可能。
主观得是故意,明知会非法占有仍积极行动。
客观行为像私自改用电
类别、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等。
供电企业的用电记录等可作
证据,证据充分就能认定,供电企业可追补费用,严重的追究
刑责。
案情回顾:小胡私自将高电价的商业用电变更为低电价的居民用电,以此获取电价差利益。供电企业发现后,认为小胡存在非法占有电价差的行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主体上,小胡作为用电个人,有获取电价差利益的可能。
2、主观方面,小胡私自改变用电类别,存在故意非法占有电价差的意图。
3、客观行为上,小胡私自变更用电类别,符合非法占有电价差的常见情形。
4、证据方面,供电企业的用电记录、计量装置数据等可作为认定依据。若证据充分,小胡的行为可认定为非法占有电价差,供电企业可依法追补电费和
违约金,
情节严重时会追究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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