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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3-05 05:29:31 已帮助31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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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还有折叠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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