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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与股东大会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所有股东构成,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使股东职权。股东大会开会时间也是有规定的,属于上文中所述情节之一的就需要开股东大会了。在股东大会上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股东会董事会投票权是可以自行约定的。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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