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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裁定书

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裁定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24 20:30:33 已帮助38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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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会原告的起诉,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这就是裁定驳回起诉一事不再理的上诉状的相关法律意图。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为了同一的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再次审理。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案件后,很容易就能够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所以,可以经行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以上是对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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