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或者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程序。提起自诉程序需提交自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以及《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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