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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有哪些改变
新著作权法有哪些改变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2-20 01:47:00
已帮助387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新著作权法保护了谁,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呢?
著作权
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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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有哪些改变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公司倒闭后软件著作权还有用吗,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著作权还是有的。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温馨提示】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华律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 淘宝上有人盗用修改我图片著作权请问能投诉吗
登陆主账号---进入卖家中心--点开旁边的万向图标。在万象中,直接录入“盗图投诉”字样,对话框中会自动弹出投诉盗图的链接点开链接,进入“全网举报”中,其中有一项“盗用他人图片”点开后,录入被举报产品的链接,点击确定。页面自动弹出商品的信息,需要核对下是否是要举报的商品,确认后,选择是C端的图片盗图还是无线端盗图选择好后,就要上传被盗用的图片的原图了。举报原图:需要上传被盗用的这款图片的原始图片,套图花絮原图:这款商品的其他原图,需要注意,图片为原始图片,未经修改过的。在下面还有个补充凭证,可自由上传一些图片为自己原图拍摄的证明也可上传处理图片的图层截图然后提交申诉即可。等待1-3天,官方核实后,会直接做出相应处理。被投诉的商品会被强制下架修改。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目前如果想买他人的著作权,那么现在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变更需要哪些材料的呢?有哪位知道的吗?
软件著作权转让变更需要材料如下一、软件著作权转让所需材料1、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一份(网上填写),要求:其中“权利取得方式”栏选择“继受取得”-“受让”,原登记证书号需填上。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一份。3、转让方及受让方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二份。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5、《代理委托书》。二、软件著作权变更所需材料1、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1)填写《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其中“变更理由说明”栏务必填写清楚;(2)完整的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3)原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4)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5)下载《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6)单独用A4纸写一份《变更理由》,加盖公章。2、软件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1)填写《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其中“变更理由说明”栏务必填写清楚;(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3)原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4)单独用A4纸写一份《变更理由》,加盖公章;(5)下载《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按照中国现在的国情跟政策,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的新发展要注意什么啊?
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络上传播是侵权行为,应根据著作权法予以调整,实践中遇到较多的是网站的经营者和网络内容的实际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例如,一些作为被告的网站经营者抗辩具体提供涉案侵权内容的是案外人,并且提交了双方对网站的某一频道或栏目签订的“共建协议”,或者存在托管关系,或者主张其仅提供链接,以此认为侵权责任应由该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对此,我们认为,从表面上看,网站经营者似乎没有实际提供侵权内容,但其与内容提供者存在合作关系或者对该频道、栏目具有控制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网站经营者的版权页上有时会有某公司“版权所有”的声明。一般情况下,该版权所有者即为网站经营者,可以认定其为行为主体。但有的情况下,版权所有者也可能仅是设计网页整体结构、风格的主体,在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按照版权所有者来确定行为主体,而应该根据相关证据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2、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ISP)的法律责任 在目前我市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涉及ISP的案件情形最为复杂。我们的意见是: 第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等的上载、存储空间、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除非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搜索引擎、链接服务提供者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搜集、整理、分类的基础上,对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按不同标准制作了相应的分类、列表,其应当知道也能够知道其搜索、链接内容的合法性;且被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仍未全部删除有关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尽到注意义务、放任侵权结果发生,应当认定被告具有过错。 第三,BBS服务提供者客观上难以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等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存在过错。但是,对于名为BBS服务,但服务提供者对稿件内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布事实,而非用户根据技术手段直接上传生成的,则该BBS服务实际为提供信息内容服务。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移动公司)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完成了侵权内容的传输,客观上参与了侵权行为,但其所提供的服务最本质的是信息传输的设备和技术,其不参与内容的编辑和遴选,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数字图书馆的法律责任 所谓的数字图书馆在性质上不同于公益型的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对作品的这种使用方式,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超出了作者允许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构成侵权。 4、点对点(P2P)软件服务的法律责任 所遇到的主要是:被告网站提供相关软件,可以“点对点”(即P2P)传输方式实现作品传播平台,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同时,被告网站还对其中的文件进行多层次、体系化的分类,提供多种搜索下载方法及试听和光碟烧录功能等。我们认为,被告对于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相关软件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属于《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情形,并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前段时间因为引用了一段新闻中的评论,被新闻的负责人找到叫我负担一定的使用费用,不然就会去报警处理,新闻评论受著作权保护吗?可不可以进行引用呢?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达要体现一定程度的思想创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或者事实等等。对于一般性的短篇新闻来说,就是那种只有时间、地点、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闻,由于新闻内容是事实本身,对于该事实一般就只有这几种限定的表达,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长篇的新闻,比如是经过记者的特殊采访总结的,有详细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评述,或者有自己独到的写作文笔风格等等,对于这样的表述可以认为是有一定创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对于评论、点评等等的内容也是同样道理。如果仅仅只有一两句话,那很难说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评论的内容比较丰富,则可以认为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对很短很常见的表述都保护的话,就会造成对语言文字的垄断。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 我有个朋友写小说的,他发现有个网络剧的剧情很类似他以前发表的一篇小说,但是直到看到这个网络剧才知道,联系对方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表示,我想问下未经许可改编是否有著作权,改缟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与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改编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该著作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即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具体而言,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这是因为,根据原作品改编的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改编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如著作权包含的摄制权)。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家的宅基地被邻居非法占了两间屋的面积,还把出路给改变了,在原有的路上建了新房子,我怎么去违权。
宅基地面积这个必须以宅基地证证载范围为准。邻居家围墙占用了证载范围的话,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排除妨碍。 自己动手的话,就存在的违反《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首先要通过法院来确认其围墙存在违法行为,侵占了你的合法产权。然后要求对方自行拆除,对方不拆除的申请法院执行。
龚芳芳
问题:有人说著作财产保护年限是十年,请问新余律师法律规定的著作权财产权保护年限是多长?哪条款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权财产权保护年限,现分述如下: 一、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三、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四、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表演者的身体权、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权不受限制许可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和信息网络传播表演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转播节目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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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美亮律师
2024-06-17 09:24:20
中国刑法没有侵权罪,可能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立案了,建议委托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给你专业建议。
问题:服装商标侵权定额66万,认罪认罚,取得品牌方的谅解书?
严爱淑律师
2024-05-29 12:41:28
你好,你是销售产品被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了吗?先了解一下专利情况,第一步是获取专利文件进行产品对比分析来确认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史成涛律师
2024-05-18 18:38:43
对方是说哪方面侵权了吗?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
问题:我们做食品的,有个电话打来,说我们做的纸箱侵权他们的方正字体了?
吕美亮律师
2024-06-17 0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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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爱淑律师
2024-05-29 12:41:28
你好,你是销售产品被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了吗?先了解一下专利情况,第一步是获取专利文件进行产品对比分析来确认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史成涛律师
2024-05-18 18:38:43
对方是说哪方面侵权了吗?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
问题:我们做食品的,有个电话打来,说我们做的纸箱侵权他们的方正字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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