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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运质押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新《办法》规范了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明确了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与此同时,融入资金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新股申购或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2、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新《办法》明确了股票质押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具体而言,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3、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新《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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