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是指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也称为校园伤害事故。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受害主体小的特定性。
(2)损害地点的特定性。
(3)损害时间的特定性。
学生首先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在家休学的学生不应当包括在内。其次,由于大学生为成年人,应当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生,但由于是未成年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所以应当为此处的学生,至于在中小学学习的成年人,虽不是校园侵权的主体,但考虑到其易受到外界侵害的特点,与未成年学生类似,可以类推适用校园侵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大学作为半社会的一个校园,侵权仍然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学校侵权的责任主体还是有很多种情形的,比如学校内部的人,甚至外部的人也有可能造成学校侵权,都给学校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应该确保学校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