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裁定内容不同选择使用法律条例,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11条、第219条和第220条的规定,
死刑、
罚金和
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无罪或免除
刑罚的判决,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4条、第217条和第218条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徒刑
缓刑、
假释以及
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交付有关部门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刑罚的不同,把判决或裁定交付法律所规定的有关部门执行。执行判决时间最长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