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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适用的前提

刑事赔偿 适用的前提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3 13:33:25 已帮助16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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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适用范围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不论是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当事人在递交申请前必须了解自己所申请的是否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内,如果超出申请范围的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申请。当事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仅要在申请范围内,而且其申请的内容必须有理有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用作证明其诉讼目的很难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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