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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一百九十八条

刑诉法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8 09:42:03 已帮助42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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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八十八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人民检察院是否户提起诉讼,可以将案件划分为公诉案件以及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也即告诉才会处理的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四受到限制的,具体的自诉案件的规定是由刑诉法八十八条规定的。一、刑诉法八十八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具体解析(一)刑事被害人自诉人首先表现为刑事被害人,这是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的。被害人由于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因而与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间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着他作为自诉的主体,有权对刑事案件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也只有刑事被害人才具备自诉主体的条件,在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必定会积极地行使控告和起诉权,成为具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合二为一的自诉人。(二)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起诉。这时的近亲属属于自诉人的范畴,但他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自诉主体。近亲属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自诉人,条件就是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这种资格在一般情况不能够转移给他人,但在法律明定的特殊情况下,自诉人的资格亦会发生转移,这种转移对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自诉资格。因此在自诉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问题,这就构成了刑事自诉人的特殊情况。(三)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自诉。但需界定其法律地位。法定代理人只是一个诉讼参与人,而非当事人,这已由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他虽有权提起自诉,但并不是自诉人。法定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可以直接进行某些诉讼活动,包括行使自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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