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刑法并不是一部单一系统的法典,是一个在百余年间逐渐形成的、由成文法和习惯法共同编织的、庞大且复杂的
法规体系。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某一判例中表现出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本案,并且往往成为一种先例,而被以后法院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所必须遵守,并由此形成所谓“遵循先例原则”。由于历史原因,香港法律深受英国法的影响。从其形成过程上看,除了大量适用英国制定法和判例法外,即使香港立法局创制的法例也大都源流于英国相应的法规。就总体而言,包括刑法在内的香港法属于普通法系的范畴,实为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因此,从法系类别上探析,大陆刑法与香港刑法存在较大的差异。欲透析香港刑法的脉理、逻辑结构和基本精神,有必要深入探讨普通法的精神和特色。当然也应该注意到包括刑法在内的香港法也并非是对英国法的“搬字过纸”,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多元化的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模式,其中成文法已跃升为香港刑法的主体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