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是法官在具体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犯罪人需要最先确定的刑点。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没有规定基准刑期,只规定刑期幅度是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该犯罪的基准刑 (十三)
寻衅滋事罪 1、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达2000元以上; (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 2、可根据寻衅滋事人数、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
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5)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500元,可增加刑期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