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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0 14:06:35 已帮助26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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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处有关铁路运输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否有矛盾之处?
请问:民诉法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运和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30条: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上两处有关铁路运输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否有矛盾之处?答:两处规定并无矛盾。民诉法司法解释30条是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这一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8条是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运和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处规定可以合二为一,即: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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