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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异议

实现担保物权异议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23 22:22:36 已帮助18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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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能否实现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根据该条款,可以看出,抵押权人无需起诉,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将抵押财产变现偿债。但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并无相关的条款作为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相应的一节内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明确规定了该程序的操作流程。而且该节内容将《物权法》的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物权法》规定的是“抵押权”,而《民事诉讼法》则扩大到了“担保物权”。管辖法院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审限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该程序主要适用于案件事情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担保案件,如不符合此条件,则可能需要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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