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
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自己诉求的
起诉状。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同时,起诉方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双方身份的主体材料,如果
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等。同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其起诉理由的相关证据。 其次,如果一方失踪,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采取缺席的方式进行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
传唤,如果出现诉讼离婚对方失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