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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和诉讼标的异议

1.主体不同。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是案外人。

2.对象不同。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

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象是执行的标的。

3.救济途径不同。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和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即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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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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