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制措施专题 > 死缓 羁押

死缓 羁押

1、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在看守所先期羁押的时间是不折抵刑期或者考验期的。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先期羁押是折抵刑期的。 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3-0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