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确实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款也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基于此解释,如就读大学的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非直接抚养方已经没有法定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不仅对于非直接抚养方,直接抚养方亦没有法律义务必须承担其上大学的抚养费。当然,这不排除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抚养上大学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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