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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产假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另外,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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