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申请在先原则。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类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优先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在后的予以驳回;
第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是否进行商标注册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决定。但是只有注册了的商标才享有专用全,才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强制注册原则。在特定商品上,我国实行强制注册。比如烟草制品,没有进行注册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四,商标分开注册原则。如果商标是由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组合而成的,应当将各个元素单独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