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 如果案件不是属于被告人必须到庭的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对于
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尽量采用直接送达 所谓直接送达,指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
家属签收;有
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
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在外地,或为军人,或者是被监禁的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2.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它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采用留置送达。由送达人、
见证人(有关基层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绝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3.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