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果树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供参考):
苹果 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
初果期:150-180元/株
盛果期:260-450元/株
衰果期:220-10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9750-18200元/亩
盛果期 16900-29250元/亩
衰果期 14300-65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