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 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并且推定发生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时监护人在管束监护人方面有过错,如监护人举证已尽监护之责则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仅仅是减轻其责任,并非免除其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