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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诉讼文书有多种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以传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调解书除外,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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