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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抗辩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不安抗辩权。 以上就是不安抗辩权民间借贷的回答望采纳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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