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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再次强调赡养

民法总则再次强调赡养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02-29 23:36:05 已帮助20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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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如何强调胎儿利益的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将成年人的年龄规定在18岁,民法总则规民18岁以上的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行为负责。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18岁以上的成年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像精神病患者就不是。在民法总则中,还特别强调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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