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行动指导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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