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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子女

离婚诉讼中子女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2 12:27:41 已帮助22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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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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