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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拘留,六十岁不满七十岁的符合条件可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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