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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院不批捕

1、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不服的,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是否逮捕,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逮捕的批准、决定机关不同。也就是说,案件在哪个阶段,由哪个阶段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需要逮捕。 3、案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如果中级法院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决定逮捕,并将逮捕决定书交由公安局,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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