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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拆迁补偿

关于济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我再补充以下内容:对于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且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同时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必须一致。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使用1至5年的,按同类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提高30%的标准给予补偿;6至10年的,提高40%;11年以上的,提高50%。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价的10%。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拆迁应当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拆迁人承担增加面积所需费用。
最新修订: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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