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因为证人证言受到自身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对所证明的情况,后来又发现所说的情况有误,就可以更改。
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证人在作证了之后是必须要确认案件的事实,但在作证之后又否认自己的签名,那么这个证据就没有任何的参考性,同时对于案件的审查,也不会以此证据来进行判决,如果情节严重作伪证是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