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我国
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
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 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