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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条是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抚养或赡养的方式,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只规定对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权利人有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实践中抚养或赡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


1、共同生活抚养或赡养,即被抚养或赡养人与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在一起,进行直接的抚养或赡养;


2、通过给付抚养或赡养费、探视、扶助等方式完成扶养义务。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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