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专利法》中的4种共有关系,按以下条目约定进行分配:
1、共有人对共有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约定优先。
2、共有人没有约定时,共有人之一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技术。
3、共有人没有约定时,共有人之一可以与他人签订普通实施许合同。
4、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而取得的许可费,或者是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显然这样规定亦是合理的。
专利权共有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多主体性,即专利权的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组成;
2.客体单一性,即共有的专利权是同一发明创造,而且这一标的具有不可分割性;
3.权利处分上的协同性,即在处分该专利权时一般需要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
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