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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01 00:46:14 已帮助20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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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37条的解释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该条款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享有回赎权。  2、买受人未依法行使回赎权的,出卖人享有再次出卖标的物的权利。  3、出卖人再行出卖标的物后的双方清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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