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
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该司法解释子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利用信息
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同一
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
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