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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费滞纳金

黑龙江供热费滞纳金
市民周先生询问:我是一名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2009年和2010年因生活困难没有缴纳社保,今年补交社保的时候被告知要交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小,已经超过了本金,我想问问这个滞纳金是怎么算的按什么文件收的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黑龙江补交养老保险交滞纳金吗的知识,跟着律图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2024-03-03 10:30:47 已帮助25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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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法律咨询
你好,根据黑龙江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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