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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如下: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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