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对于雇佣关系表述为劳务关系,关于调整雇佣关系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为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以看出,如果提供劳务人(雇员)在劳务活动中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由接受劳务方(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他人是指除雇佣关系双方(雇主和雇员)之外的第三人。因此,上述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提供劳务方(雇员)在提供劳务(雇佣活动)中造成接受劳务方(雇主)财产损失时,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